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必茂物**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必茂物**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必茂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必茂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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