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陶*等与赵**、郭**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陶*、黄**申请执行郭**、赵**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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