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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深圳**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不予减缓免交通知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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