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与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黄*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新于2011年11月18日去世,其名下遗产位于南宁市植物路22号第一、二层(邕房权证字第号)。由于第三人韦**与韦**对继承该房产发生争议,第三人韦**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被执行人黄*新位于南宁市植物路22号第一、二层房产。同年8月3日,本院判决该房产由韦**继承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新死后尚欠债务未还,第三人韦**通过诉讼继承了黄*新的房产,依法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韦**应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韦**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龙**清偿购房款1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和诉讼费2334元、执行费用3252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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