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8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75元,由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335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负担216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