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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8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75元,由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335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市东**限责任公司负担2167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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