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连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连**酒店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4)连商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连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连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连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