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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杨*、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年10月30日作出的邱**()第006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杨*、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邱**(2014)第0060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执行人杨*、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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