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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肥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肥乡县建设局为第三人王**颁发201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邯郸**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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