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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肥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肥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被告争议的问题已经自行和解,原告韩**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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