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肥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被告争议的问题已经自行和解,原告韩**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刘**与广平县人民政府、广平**警察大队其他、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与辛安镇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郭**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曲周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肥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广平县十里铺乡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郭**行政处罚裁定书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谢**、李**行政处罚裁定书
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王**行政处罚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