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江诉被告曲周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许*亮土地行政一案,曲周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邯郸**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李**、闫**等与肥乡县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杨*、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和建新、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张**、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张**、李*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刘**与广平县人民政府、广平**警察大队其他、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肥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肥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不予受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