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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曲周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江诉被告曲周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许*亮土地行政一案,曲周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邯郸**民法院指定管辖,邯郸**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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