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肥乡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靳军河土地行政一案,在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经过协调,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李**、闫**等与肥乡县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张**、马**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张**、李*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常*与辛安镇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郭**一审行政判决书
曹*甲诉鸡泽**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广平县人民政府、广平**警察大队其他、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肥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不予受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永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孔**与邯郸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