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肥乡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肥乡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靳军河土地行政一案,在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经过协调,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