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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甲诉鸡泽**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甲不服被告鸡泽**警察大队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130431170060164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甲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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