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刘**、刘**、刘**的起诉状,起诉状称,四起诉人居住在肥乡县天台山镇郑堡村村西部,四人均持有宅基地使用证。在四起诉人宅基之间有一公用过道,过道是南北走向,四起诉人一直在此过道通行。起诉人刘**北侧是刘**宅基,2014年8月,刘**儿子刘**用砖头圈住该过道,影响起诉人通行。经调查得知,肥乡县人民政府错将该公用过道规划给刘**,并给其办理了肥土(0100544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办证程序严重违法。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肥乡县人民政府肥土(0100544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肥乡县人民政府(01005443)号清理宅基地登记表显示审批日期为1987年2月20日。《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综上所述,起诉人刘**、刘**、刘**、刘**于2014年11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不应受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刘**、刘**、刘**、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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