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不予受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11日,本院收到袁**的起诉状,起诉状称,1995年肥乡县旧城改造时,将建设街拓宽,根据肥乡县县委文件规定,应给原告规划两副宅基地,其中包括现在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肥集用(宅)第1157083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确权的这片土地。当时原告是西**委员会主任,原告有当时的规划图,这张图纸证实该片土地是原告的宅基地,2012年被告给第三人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时,西关村没有公示、公开,更没有通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第三人不符合规划宅基地条件,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肥集用(宅)第1157083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请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肥集用(宅)第1157083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袁**提交的规划图,没有村委会、乡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签章认可,不能证明袁**具有土地合法使用权,起诉人袁**也没有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起诉人袁**提起行政诉讼无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