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与邯郸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普诉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孔治国土地行政一案,邯郸**民法院受理后,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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