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孔*普诉被告邯郸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孔治国土地行政一案,邯郸**民法院受理后,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李**、闫**等与肥乡县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常*与辛安镇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郭**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曲周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某某与邯郸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广平县人民政府、广平**警察大队其他、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与肥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案裁定书.doc00
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案裁定书.doc000
肥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案裁定书.doc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