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曲**与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8日,本院收到曲桂珍诉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冯**1980年调整工资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1944年,1980年退休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是1944年,享受抗日待遇。可是1983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审批表却给我们写成参加工作时间为1948年。2008年重新认定冯**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为1938年。虽然2014年补发了一部分工资,但是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地方补助都没有享受。故此请求,1、冯**抗日待遇没有享受,并被气死,维权13年赔偿损失。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地方补助贰佰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诉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为行政赔偿之诉,其所递交的材料不完备,经释明,起诉人于2015年6月1日补充了证据,但起诉人向本院递交的证据中没有其向行政机关要求行政赔偿的申请书,故起诉人的行政赔偿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