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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民政府与张*、蔺淑芬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隆**补字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隆**补字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实施征收,按照《原造纸厂周边区域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及《原造纸厂周边区域旧住宅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伍**拾肆元肆角壹分(¥:560854.41元),其中:1、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评估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01767.00元。2、搬迁费为人民币1762.05元(按15元/㎡有证房屋﹤含经认定的无证合法建筑﹥建筑面积计算)。3、临时安置费为人民币33831.36元(按12元/㎡24个月有证房屋﹤含经认定的无证合法建筑﹥建筑面积计算)。4、其他补偿为人民币23494.00元(按200元/㎡有证房屋﹤含经认定的无证合法建筑﹥建筑面积计算)。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原造纸厂周边区域旧住宅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为期房﹥,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按照《原造纸厂周边区域旧住宅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四、限被征收人30日内任选一种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总金额提存于隆化县公证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向承德**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德**民法院裁定由围场满族蒙古**民法院审理此案,围场满族蒙古**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围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维持隆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隆**补字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上诉至承德**民法院,承德**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承行终字第00155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围场满族蒙古**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现该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对(2014)隆**补字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内容给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隆政征补(201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过围场满族蒙古**民法院司法审查,判决认定隆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维持隆化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隆政征补(2014)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故对隆化县人民政府提出的执行申请应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4)隆**补字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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