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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白**、杨**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计育征字(2014)第八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白宏生、杨**策外生育,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了计育征字(2014)第八03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2500元。由于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存在问题,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隆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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