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9月30日,本院收到李**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撤销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的u0026ldquo;冀宽结字010502079号婚姻登记记录u0026rdquo;。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于2005年12月19日到宽城**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宽城**民政局于当日为李**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起诉人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