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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姜**、姜**诉被告隆化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姜**、姜**诉被告隆化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提起行政诉讼,由承德**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自行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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