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与被告深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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