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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深州市公安局、衡水市公安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深州市公安局、衡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附带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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