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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武邑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同池不服被告武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国升高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池和第三人国升高就诉争之地自动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同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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