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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冀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冀州**源局冀他项08字第362号土地他项权证及抵押登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牛世正,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与杜**夫妻关系,杨**原告的儿子。2007年6月4日,我**委会证明杨**与杨**、杜**与杜凤桂系同一人。但冀**管局据此将我们三人共有的房产证改为属于杨**、杜**二人共有。2008年8月11日冀**管局未经该房产共有人杨*同意,为李**在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小寨信用社贷款25万元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08年8月14日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后该借款25万元被小寨信用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该房屋共有人为3人,抵押合同2人签字,抵押合同无效。冀**管局据法院判决撤消了房屋抵押登记,为我颁发了合法的房屋使用证。但被告拒不撤销土地抵押登记,拒不撤销登记的他项权利证书。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撤销被告于2008年8月4日设定的冀他项08字第362号土地他项权证及抵押登记。为此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2012)冀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2、(2013)衡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始至终未成立,被告不撤销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

被告冀州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原告杨**虽提供了两级法院判决,判决虽认定了抵押无效,但判决杨**对李**不能偿还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民事判决认定的是房产抵押无效没有确认土地登记的效力问题。另外,杨**是否承担了责任,抵押是否能够撤销,该判决书没有确认也没有说明,在没有相关证据情况下,作为抵押权人也没有要求撤销,我局不能办理。如果法院本次诉讼确认我局撤销,我局将依法办理。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冀他项(08)362号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审批表;3;冀州市土地估价事务所估价报告;4、杨**国有土地使用证;5、冀国用(99)转字第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6、土地登记卡;7、抵押物清单、抵押担保借款合同;8、杨**的抵押申请;9赵秋双、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0、杨**、杜**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证据仅体现了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及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过程和内容,与该抵押登记是否应予撤销的争议事实并无关联。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1日,小**用社与李**、杨**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李**从小**用社贷款25万元,合同约定李**以原告杨**位于冀州市**门市楼设定抵押,抵押房屋所有权人为杨**等三人共有,而仅有杨**与妻子杜**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冀**管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2008年8月14日,冀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并发放了冀他项08字第362号土地他项权证。后因李**没有如约还本付息,小**用社将李**与杨**一并起诉至法院,经(2012)冀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衡民二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及其妻子杜**以三人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未经第三位共有人同意,与小**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应当认定该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另查明,冀**管局已经撤销了房屋抵押登记。但被告拒不撤销土地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证书。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小寨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已经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据此,被告为原告办理的土地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证书即已丧失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杨**是否对李**不能偿还信用社借款本息部分承担了五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以及抵押权人是否也要求撤销该抵押登记,均不影响该抵押登记赖以存在的法律依据无效的事实,且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应予审查的内容,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撤销登记不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冀州市国土资源局2008年8月14日的冀他项(08)362号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登记和他项权利证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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