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王**等与枣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王**与被告枣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特别扶助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同意为其依法发给特别扶助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枣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