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王**与被告枣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特别扶助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同意为其依法发给特别扶助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枣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姜**与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枣强县**销售处与枣强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冀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魏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黄苏*行政裁定书
于**与武邑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吕**齐红江行政裁定书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勇陈文静行政裁定书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及站中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