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枣强县兴华宝真酒水销售处诉枣强县公安消防大队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中,原告枣强县兴华宝真酒水销售处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强县兴华宝真酒水销售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枣强县公安消防大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姜**与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冀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魏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葛**与武强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牛**、王**等与枣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黄苏*行政裁定书
于**与武邑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吕**齐红江行政裁定书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勇陈文静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