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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销售处与枣强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枣强县兴华宝真酒水销售处诉枣强县公安消防大队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中,原告枣强县兴华宝真酒水销售处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强县兴华宝真酒水销售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枣强县公安消防大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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