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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勇陈文静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我单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递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原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生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依法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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