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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深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海诉被告深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在开庭当日,被告主要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李**、高冰慧准时到庭,但原告无正当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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