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姜**诉衡水市桃城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原告达成协议后,原告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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