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丁**等与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丁**、孙**诉被告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丁**、孙**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丁**、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丁**、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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