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确认选举权、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上诉称,根据上诉人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情况,本案的案由应为行政不作为争议,不属确认选举权争议。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举报行为明显属行政不作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二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成立,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孙**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三项:一、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的选举权;二、依法判决二被上诉人行政不作为,南镇村村委会选举违法,并判令重新进行村委会选举;三、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裁定仅针对第一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作出裁定,遗漏了诉讼请求,应当发回重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故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