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丁**、孙**诉被告衡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丁**、孙**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丁**、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丁**、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肖*占与饶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霍**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丁**、丁**等与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冀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魏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大长与河北省深州市辰时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