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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长与河北省深州市辰时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大长诉被告河北省深州市辰时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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