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丁**、丁**等与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冀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魏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衡水大禹**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