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衡水市**队车管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衡水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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