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水大禹**有限公司与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大*工程橡塑**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大*工程橡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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