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衡水大*工程橡塑**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衡水大*工程橡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丁**、丁**等与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冀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魏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葛**与武强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