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魏屯镇人民政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魏屯镇政府已根据原告申请公开披露相关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姜**与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邢**与一审行政判决书
丁**、丁**等与衡水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冀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枣强县**销售处与枣强县公安消防大队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牛**、王**等与枣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黄苏*行政裁定书
于**与武邑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吕**齐红江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