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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魏屯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诉魏屯镇人民政府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魏屯镇政府已根据原告申请公开披露相关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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