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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深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小巧诉深州市人民政府、田书捧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立案后,于**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翟小巧发出缴费通知,限其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五十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至今翟小巧仍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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