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行政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申请执行杨**未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现申请人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杨**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撤回对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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