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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被告已受理关于其父亲杨**的工伤认定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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