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被告已受理关于其父亲杨**的工伤认定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申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