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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边英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边英田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边英田上诉称,(2015)城行立初字第7号裁定适用的是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该文件于2004年修订旧《工伤保险条例》时已废止,一审法院用废止的文件来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保体系有**务院第140次常务会议支持,有山西省晋政办发(2011)41号文件明确了解决老工伤人员的依据即是新《工伤保险条例》。要求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边英田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待遇,护理工亡职工要求享受护理费的待遇。上诉人边英田主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落实待遇,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为前提。在没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其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明显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此裁定不予立案,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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