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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徐**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徐**因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了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徐**、徐**所诉的《关于落实徐全则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决定》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的处理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立案,当事人可以向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解决。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但以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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