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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韩**、平国风与被申请人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韩**、平国风与被申请人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行再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韩文明、平国风申请再审称: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法撤销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尚银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拆除尚银昌的违法建房,保护韩文明、平国风持有的郊农建许字第120017号《农村社员建房许可证》的合法使用权。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不能代表被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针对韩**、平国风与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之间的土地行政管理纠纷,原审法院通过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已经判决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本案诉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韩**、平国风要求拆除尚**的违法建房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韩**、平国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韩文明、平国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故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韩文明、平国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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