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申请执行王**未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现申请人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王**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长治市城区市容监察队撤回对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杨**诉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长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韩**、平国风与被申请人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刘**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苗红军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武乡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襄垣县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襄垣县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长治市城区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清诉襄垣国土局、襄垣县政府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