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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红军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苗红军因要求追究长治市公安局下属督察支队、信访部门违法办案,不给其立案的法律责任,责令依法办案,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2万元。长治**民法院作出(2015)城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其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苗红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管、信访程序处理。其所要求赔偿经济、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对苗红军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苗红军上诉称,其因其妻涉嫌重婚向长治市公安局报案未予立案,信访处违法操作,是不作为、乱作为,故向长治**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裁定不予立案。故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追究长治市公安局违法办案的法律责任,赔偿经济、精神损失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苗红军的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为:依法追究长治市公安局下属督察支队、信访部门违法办案,不给其立案的法律责任,责令依法办案,并赔偿其经济、精神损失2万元。该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长治**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行立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苗红军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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