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因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一案,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相关争议已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撤回上诉申请属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