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马**、马**、马**与被告阳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变更公房租赁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马**、马**、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马**、马**、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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