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售服务中心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行初字第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被上诉人阳泉市城区发展和改革局答应为其积极准备召开相关听证会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售服务中心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现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阳泉市**售服务中心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蔡**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阳泉市**售服务中心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阳泉市**售服务中心不服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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