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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售服务中心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售服务中心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行初字第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审裁定系典型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为此请求予以撤销,立案审理并公正裁决本案,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和诉讼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阳泉市百合果木种植销售服务中心以单位项目备案批文被盗的报案,按司法程序所采取的未予立案行为,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范畴,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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