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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5)城行初不字第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平定县农业局作出的《关于对石门口乡石门口村村民蔡**承包田纠纷一事的调查报告》,判令被上诉人重新确认上诉人承包的位于本村东大垴承包地的地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定县农业局给平定县信访局《关于对石门口乡石门口村村民蔡**承包田纠纷一事的调查报告》,确认u0026ldquo;不存在蔡**反映的承包地面积减少的问题u0026rdquo;,且蔡**已收到该调查报告,属于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应视为对行政相对人蔡**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不字第00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阳泉**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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