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中国**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彭**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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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白**请求确认被告广灵县人民政府和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请求确认被告广灵县人民政府和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齐*请求确认被告广灵县人民政府和广灵县壶泉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大**工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某某与娄烦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阳泉市**售服务中心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阳泉市**售服务中心不服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林**限公司与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平**地产管理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