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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诉被告中国**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中国**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彭**25元,本院退还原告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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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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